(2017)云2323执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继忠与杨本强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牟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牟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继忠,杨本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3执348号申请执行人杨继忠,男,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杨本强,男,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杨继忠依据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3民初36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杨本强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8月31日被执行人杨本强履行了应给付的费用724元及应承担的执行费50元,且申请执行人领取了该案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17)云2323执34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应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丽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