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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3执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继忠与杨本强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牟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牟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继忠,杨本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3执348号申请执行人杨继忠,男,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杨本强,男,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杨继忠依据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3民初36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杨本强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8月31日被执行人杨本强履行了应给付的费用724元及应承担的执行费50元,且申请执行人领取了该案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17)云2323执34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应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丽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