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民初28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王向东与邢立勇、霍星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向东,邢立勇,霍星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2811号之一原告:王向东,男,1955年5月3日生,汉族,现住北京市丰台区。被告:邢立勇,男,1968年1月25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霍星梅,女,1970年4月4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原告王向东诉被告邢立勇、霍星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向东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邢立勇、霍星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向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王向东负担。审 判 员 王效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