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3民初5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福建南安市至上石业有限公司与李培明、李天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南安市至上石业有限公司,李培明,李天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初5955号原告:福建南安市至上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石井镇章文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156319739F。法定代表人:张美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新发,福建省南安市忠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培明,男,197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李天景,男,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福建南安市至上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培明、李天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福建南安市至上石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南安市至上石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这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福建南安市至上石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南安市至上石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志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姚聪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