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鹰执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丁伶峰、李四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伶峰,李四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鹰执字第108-5号申请执行人丁伶峰,被执行人李四元,丁伶峰与李四元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赣民一终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丁伶峰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四元涉及欠鹰潭农商银行,丁伶峰,刘荆西三家的款项。我院拍卖了李四元、张小敏的抵押物,丁伶峰共分配款项1417791元。李四元在贵溪××路××房产及鹰潭南站××套房产,因抵押给贵溪九银村镇银行,丁伶峰可参与分配。李四元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朝 晖审判员 占景辉审判员丁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