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8民初2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范艳芳与郑州高屋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艳芳,郑州高屋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2942号原告:范艳芳,女,197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启超,河南九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智金良,河南九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高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鸿苑路61号清水苑西综合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1773585L。法定代表人:刘保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范艳芳与被告郑州高屋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范艳芳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艳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0元(已减半),由原告范艳芳负担。审判员 陈亚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贾世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