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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8民初2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范艳芳与郑州高屋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艳芳,郑州高屋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2942号原告:范艳芳,女,197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启超,河南九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智金良,河南九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高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鸿苑路61号清水苑西综合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1773585L。法定代表人:刘保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范艳芳与被告郑州高屋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范艳芳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艳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0元(已减半),由原告范艳芳负担。审判员  陈亚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贾世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