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2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张六秀与曾招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六秀,曾招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2民初22号原告张六秀,女,1972年2月19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被告曾招友,男,住信丰县,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张六秀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六秀以无法提供被告曾招友的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找寻被告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六秀撤回本案之起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张六秀承担。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范香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