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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2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张六秀与曾招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六秀,曾招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2民初22号原告张六秀,女,1972年2月19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被告曾招友,男,住信丰县,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张六秀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六秀以无法提供被告曾招友的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找寻被告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六秀撤回本案之起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张六秀承担。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范香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