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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6民初2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叶建根与李兴周、王七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建根,李兴周,王七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6民初2145号原告:叶建根,男,汉族,1960年1月7日出生,住淅川县。被告:李兴周,男,汉族,淅川县上集镇李营村居民。被告:王七斤,男,汉族,淅川县商圣办事处顺风社区居民。原告叶建根与被告李兴周、王七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主动向原告偿还了全部借款,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叶建根提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建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建根负担。审判员  陈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薛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