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3民初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玉清与李永斌、杨计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玉清,李永斌,杨计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3民初748号原告:申玉清,男,195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丁彰,安阳市北关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永斌,男,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被告:杨计田,男,成年,汉族,住安阳市开发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文昌大道与武夷大街交叉口东南角沃金大厦16号楼、17号楼北半部1楼部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红伟,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申玉清诉被告李永斌、杨计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申玉清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玉清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玉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申玉清负担。审 判 长 杨 光人民陪审员 屈晓杰人民陪审员 申敏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