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刑更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陈彦鹏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白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彦鹏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刑更960号罪犯陈彦鹏,男,199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临洮县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洮县。现在甘肃省白银监狱服刑。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2013)临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彦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甘肃省白银监狱于2017年8月4日提出对罪犯陈彦鹏的假释建议,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彦鹏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提请对其假释。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6月入监以来共获得监狱行政奖励5次。经对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等综合因素考量,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其户籍所在地社区矫正机关调查评估,该犯也具备假释后社区矫正的条件。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报送的入监登记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表、拟适用社区矫正人员的调查评估报告及检察意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彦鹏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11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向荣审 判 员 郑乐年审 判 员 牛彩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殷恒恒书 记 员 高小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