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02执2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刘顺林、熊旭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顺林,熊旭东,陈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02执2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顺林,男,汉族,1973年12月15日出生,住月湖区。委托代理人,郑华萍,江西融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春燕,江西融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熊旭东,男,汉族,1968年5月5日出生,住丰城市。被执行人陈建,男,汉族,1972年12月25日出生,住宜春市袁州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刘顺林与被执行人熊旭东、陈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赣0602民初4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熊旭东、陈建未履行该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顺林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熊旭东、陈建偿还钢材款60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信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2800元,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费为8528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熊旭东、陈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顺林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熊旭东、陈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602民初4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丽 琴审 判 员 张 芹审 判 员 余 腾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钟天际((江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