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82民初3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方智与邱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智,邱国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82民初3928号原告:方智,男,汉族,住建德市。被告:邱国平,男,汉族,住建德市。原告方智与被告邱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国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方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邱国平归还原告方智借款本金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邱国平负担。庭审中,原告方智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邱国平归还原告方智借款本金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13日,被告邱国平向原告方智借款5000元并出具了金额为10000元的借条,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如按期归还,则归还借款5000元,如未按期归还,则归还借款10000元。被告邱国平在法定答辩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提交证据材料,经本院与其电话核实,被告邱国平陈述其向原告借款5000元,但原告预先扣除了利息1000元,实际交付4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方智与被告邱国平之间建立的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主张的借款5000元有其提交的借条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认定。被告邱国平未及时还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针对被告邱国平陈述的原告预先扣除利息1000元的抗辩意见,本院认为,因原告对此不予认可,且被告邱国平未提交相应的证据,故本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邱国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方智借款本金5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邱国平负担。原告于本判决生效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逾期不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邓丽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方国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