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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执2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董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董骊,马凤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26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220号。负责人:邹信群,行长。被执行人:董骊,女,19545年1月27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马凤山,男,1950年10月23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与被执行人董骊、马凤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董骊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南丰路58号房产进行评估、拍卖,经过二拍流拍,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以物抵债及变卖程序,后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斌审判员  彭春生审判员  汪若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建华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