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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6执1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王诚龙与被执行人王继祝、何冰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诚龙,王继祝,何冰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06执1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诚龙,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被执行人王继祝,男,1963年2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被执行人何冰凌,女,197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诚龙与被执行人王继祝、何冰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湘0406民初84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继祝、何冰凌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王诚龙赔偿款等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34499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暂不能全部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榜元审判员  李林民审判员  张海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魏 敏校对责任人:魏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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