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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民初20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周行古与林平宇、陈结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行古,林平宇,陈结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20245号原告:周行古,男,196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招惠美,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虹,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林平宇,男,195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陈结兰,女,195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伟腾(系被告陈结兰的儿子),男,1989年6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周行古诉被告林平宇、陈结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分别于2017年6月29日、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招惠美、陈嘉虹及被告陈结兰的诉讼代理人林伟腾参加了两次庭审,被告陈结兰参加了第一次庭审,被告林平宇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两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林平宇、陈结兰连带偿还借款本金185437.8元及利息(从2016年5月2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26日,被告林平宇向原告借款195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利息为每月2%,于2016年6月24日前还清全部本金和利息,被告林平宇分别于2016年6月4日及14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原告各偿还了6000元,合共还款12000元。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林平宇没有向原告偿还借款。被告陈结兰与被告林平宇为夫妻关系,本案借贷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陈结兰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结兰辩称,被告陈结兰不清楚被告林平宇的债务,被告林平宇差不多十年没回家,没有负担家庭开支,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所以不应由被告陈结兰承担债务。被告林平宇在回复本院询问中称,本案的《借条》系被告林平宇本人所签,实际收取了借款50000元,以转账方式支付,该款项用作公司周转,借款用途在借款时已向原告说明;2016年6月份前被告林平宇去了湖南省韶山市;被告林平宇个人平日的收入来源是公司工资。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交的结婚证,被告陈结兰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确认其真实性;借条、照片,被告林平宇确认该借条系其本人所签,故本院确认其真实性;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该证据上加盖了银行的印章,本院确认其真实性。被告陈结兰提交的离婚证,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确认其真实性;离婚协议,该证据与离婚证相互印证,本院确认其真实性。根据采信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被告林平宇于2016年5月26日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收到原告现金195000元,借期30天,月利率2%;本人保证于2016年6月24日前按时还清本金利息,如不能按时归还,则除按上述利率继续计息外,还要按未还款数额每日千分之三计收罚息直到还清全部本息之日。另查明,原告确认被告林平宇在借款后归还了12000元。再查明,被告林平宇、陈结兰于1981年12月1日登记结婚,2016年6月7日登记离婚;两被告离婚时签订协议,协议载明:双方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即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光华村委会翔凤街24号的房屋(房地产权证号:××号)及粤X×××××号小车均归被告陈结兰所有。庭审中被告陈结兰称上述财产现时均登记于被告林平宇名下。本院认为,被告林平宇在《借条》中确认向原告借款且已收取款项195000元,原告已就其主张的借款事实履行了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林平宇对实际收取的借款数额有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采信原告的主张,确认被告林平宇于2016年5月26日向原告借取了款项195000元。原告确认被告林平宇分别于2016年6月4日及14日各归还了6000元,抵扣2016年6月14日前的借款利息后,被告林平宇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85437.8元,原告要求被告林平宇清偿上述款项并从2016年6月15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债务发生于被告林平宇、陈结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从两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可以反映两被告的财产并非相互独立,故本案债务应属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陈结兰应对本案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陈结兰对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主张予以支持。综上,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林平宇、陈结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行古清偿借款本金185437.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85437.8元为本金从2016年6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00.3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林平宇、陈结兰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行古支付,本院不另作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杜程蕾人民陪审员  梁玲敏人民陪审员  梁炳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吴建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