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民辖终1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施碧珍、陈清英、叶菁等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菁,施碧珍,陈清英,庄惠山,陈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辖终18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叶菁,女,198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泉港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施碧珍,女,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审被告:陈清英,女,196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泉港区。原审被告:庄惠山,女,196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原审被告:陈静,女,199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上诉人叶菁与被上诉人施碧珍、原审被告陈清英、庄惠山、陈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2017)闽0505民初10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叶菁上诉称:本案上诉人婚后一直住在惠安县,其经常居住地为惠安县。一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泉州市惠安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本案借条中明确约定“双方发生争议由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叶菁请求将本案移送泉州市惠安县人民法院审理,缺乏依据。一审裁定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连晓东审判员 董耿瑜审判员 张兴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庄巧毅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2--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