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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阳执字第58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阳信银通投资有限公司、王明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信银通投资有限公司,王明红,李晓东,苟佃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阳执字第58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阳信银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阳信县幸福四路西侧(水利局东侧)。法定代表人:刘宗亮,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明红,男,汉族,1969年4月23日出生,住阳信县。被执行人:李晓东,男,汉族,1983年5月30日出生,住阳信县。被执行人:苟佃伟,男,汉族,1975年3月18日出生,住阳信县。本院在执行阳信银通投资有限公司与王明红、李晓东、苟佃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晓东所有的位于阳信县东郡阳城花园小区XX栋X单元502室(备案合同号:YCHY2XXXXX)房产一套,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李晓东所有的位于阳信县东郡阳城花园小区XX栋X单元502室(备案合同号:YCHY2XXXXX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薛振华审判员  张成峰审判员  刘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毛肖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