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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民初2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叶丽晶与王玉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丽晶,王玉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02民初2647号原告:叶丽晶,女,198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王玉丰,男,199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原告叶丽晶与被告王玉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王玉丰归还借款4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叶丽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玉丰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9日,被告王玉丰向原告叶丽晶借款人民币4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后,被告至今未归还上述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丽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王玉丰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 欢人民陪审员  叶小虹人民陪审员  吴丽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蓝祖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