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3刑初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谭元飞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元飞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03刑初507号公诉机关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元飞,男,1987年7月9日出生于重庆市梁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梁平县。2010年12月因赌博被处行政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取保候审。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公诉刑诉[2017]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元飞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9日0时05分许,被告人谭元飞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闽A×××××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台江区五一中路与群众路交叉路口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谭元飞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51.2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元飞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谭元飞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被告人谭元飞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向本院暂缴人民币9000元以执行罚金。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元飞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javascript:SLC(17010,72)?)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javascript:SLC(17010,73)?)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元飞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暂收款项人民币9000元中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黄跃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林忠敏书 记 员 刘 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javascript:SLC(17010,133)?)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