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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民终4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4625陈慧利与范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旭,陈慧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46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旭,男,1990年2月1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慧利,女,1973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上诉人范旭因与被上诉人陈慧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6)苏0303民初508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按照上诉人在上诉状中确认的住址向其寄发开庭传票,传票于2017年8月22日由范旭本人签收,但上诉人范旭在传票确定的开庭时间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范旭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41元,由上诉人范旭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秦国渠审判员  孙尚武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晓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