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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执156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重庆安易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娇服务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安易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1执156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重庆安易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177960-6,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华大道龙华商厦1单元1-3。法定代表人,苟建军,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娇,女,汉族,1985年6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安易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娇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6)渝0111民初54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娇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安易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王娇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屋等财产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王娇在广东省汕头市有足额存款,我院已委托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代为扣划,但至今仍未扣划至本院,现我院已将被执行人王娇纳入失信人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重庆安易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娇服务合同纠纷(2017)渝0111执156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海审判员 胡祥政审判员 蒋 理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明玉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