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执3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重庆正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赵禄万、刘欢欢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正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赵禄万,刘欢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5执3994号申请执行人重庆正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城天街46号1幢4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9071324XD。法定代表人徐学飞,总经理。被执行人赵禄万,男,198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执行人刘欢欢,女,199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重庆正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赵禄万、刘欢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6)渝0105民初88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禄万、刘欢欢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正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5执39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吉 志代理审判员 王浚吉代理审判员 贺文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欧雅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