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刑更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夏春奎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夏春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更315号罪犯夏春奎,男,47岁,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0日作出(2012)栖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春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2月6日经本院以(2015)苏中刑执字第00057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21年1月22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7年7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夏春奎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缝纫机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次减刑后,受到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夏春奎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夏春奎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夏春奎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未能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应当适当缩减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夏春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1月23日起至2020年5月22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军审判员 孟 进审判员 钱 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瑜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