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8行审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行政非与执行行政非与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刘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18行审5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0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吉,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密云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杨守亮,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密云分局干部。被执行人刘顺,男,1963年2月2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申请执行其对被执行人刘顺作出的京国土(密)分局罚字〔2016〕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12月16日对被执行人刘顺作出京国土(密)分局罚字〔2016〕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限被执行人刘顺接到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在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567.74平方米土地,对非法占用的567.74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予以拆除,恢复土地原貌,并对非法占用的567.74平方米基本农田按每平米27元处以罚款,共计人民币15328.98元整(壹万伍仟叁佰贰拾捌元玖角捌分整)。被执行人刘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京国土(密)分局罚字〔2016〕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曾催告被执行人刘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被执行人刘顺仍未履行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京国土(密)分局罚字〔2016〕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刘顺作出的京国土(密)分局罚字〔2016〕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周铁军人民陪审员 郭淑珍人民陪审员 李朝晖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蔡红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