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执1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杨显炬、张国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显炬,张国丰,王彩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1992号申请执行人:杨显炬,男,196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张国丰,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王彩芬,女,197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申请执行人杨显炬与被执行人张国丰、王彩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81民初4771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6130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只有少量银行存款,其名下无车辆、房产、股权,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