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2民初2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承德吉兆饲料有限公司与崔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吉兆饲料有限公司,崔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民初2709号原告承德吉兆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南天门满族乡大营盘村。组织机构代码:33XXXXXX-9法定代表人孙玉国,经理,身份证号:×××。电话:135XX****XX。被告崔捷,住河北省兴隆县,现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32XX****XX。原告承德吉兆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崔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承德吉兆饲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拖欠的饲料款20,500.00元;2.诉讼请求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从我处购买饲料,欠我饲料款20,500.00元,后多次催要未果。据此,提出如上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承德吉兆饲料有限公司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承德吉兆饲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0元,退还原告承德吉兆饲料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中如人民陪审员 李绍荣人民陪审员 王海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