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1民初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时德有与被告党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1民初406号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对原告时德有与被告党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黑1081民初40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第四行“原告:时得有”补正为:“原告:时德有”,第十五行“原告时德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补正为:“原告时德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审 判 长 杨家宝人民陪审员 赵长青人民陪审员 徐景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