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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1民初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时德有与被告党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1民初406号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对原告时德有与被告党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黑1081民初40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第四行“原告:时得有”补正为:“原告:时德有”,第十五行“原告时德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补正为:“原告时德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审 判 长  杨家宝人民陪审员  赵长青人民陪审员  徐景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