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3执1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巧珍、康徐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巧珍,康徐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3执1499号申请执行人:陈巧珍,女,1984年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奉化市,现住奉化市。被执行人:康徐荣,男,198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巧珍与被执行人康徐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登记被执行人康徐荣名下位于奉化区尚田镇尚品路90号的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因该财产价值远超过执行标的,暂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告知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异议。截止2017年8月31日,被执行人康徐荣尚欠申请执行人陈巧珍借款本金4328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23.5元,执行费627.78元。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蒋伟琦审判员 宣小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梅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