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保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田宪周申请执行汝州市辰翔中州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王淑杰、连辉、张会军、兰进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宪周,汝州市辰翔中州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王淑杰,连辉,张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保361号申请执行人:田宪周,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汝州市辰翔中州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被执行人:王淑杰,男,汉族,1983年3月24日生,住汝州市.被执行人:连辉,男,汉族,1980年2月22日生,住汝州市.被执行人:张会军,男,1982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兰进玲,女,汉族,1985年5月21日生,住广成西路.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田宪周申请执行汝州市辰翔中州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王淑杰、连辉、张会军、兰进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632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撤销诉讼保全申请。同意终结保全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保3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延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韩佳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