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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2执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与张达碧、符美菊、李兰兰、赵显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张达碧,符美菊,李兰兰,赵显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2执4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宣汉县。负表人:刘宗安,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达碧,男,生于1963年5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符美菊,女,生于1967年1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李兰兰,女,生于1990年4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赵显珍,女,生于1977年4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达碧、符美菊、李兰兰、赵显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722执4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 宣审判员 张义海审判员 吴 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