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民初7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如皋市金三角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与诚源港务集团有限公司、蔡祥圣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如皋市金三角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诚源港务集团有限公司,蔡祥圣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82民初7682号原告:如皋市金三角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如皋市石庄镇新生港居10组。法定代表人:郝军,经理。被告诚源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石庄镇绥江路1号。法定代表人:宋在付,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华,江苏如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祥圣,男,1974年3月2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原告如皋市金三角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三角汽修公司)与被告诚源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源公司)、蔡祥圣承揽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三角汽修公司法定代表人郝军、被告蔡祥圣、被告诚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国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三角汽修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吊装费156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7年10月5日至2008年10月28日,经被告诚源公司的职工被告蔡祥圣联系,原告分多次为被告诚源公司吊装物品,总费用15600元。原告曾多次找到被告诚源公司要求结算,被告诚源公司称已经结付给被告蔡祥圣了,原告找到被告蔡祥圣,被告蔡祥圣又称其是职务行为,应由被告诚源公司付款。二被告相互推诿,原告又多次催要未果。被告诚源公司辩称,1、被告蔡祥圣并非被告诚源公司的员工,被告诚源公司也未授权被告蔡祥圣与原告签订吊装协议,其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2、被告诚源公司也没有与原告之间发生吊装往来,请驳回对被告诚源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蔡祥圣辩称,我是被告诚源公司的员工,是被告诚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在付请我去管理平板车、汽车吊的,工作期间,与原告之间产生的吊装费应由被告诚源公司负责,票据我都交给被告诚源公司的会计了,会计遗失票据,造成无法报销不应由我承担责任。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7年10月至2008年10月间,被告蔡祥圣联系原告,使用原告的吊车进行吊装,产生吊车使用费15600元。2017年1月24日,被告与原告对账,并在汇总单上签字,汇总单载明:“诚源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原:诚源仓储有限公司)结欠如皋市金三角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吊装费用汇总单经结算,自2007年10月5日至2008年10月28日,原诚源仓储有限公司多次使用如皋市金三角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汽吊,合计欠吊装款15600元。结算人:蔡祥圣2017年1月24日”。此后,该吊装费两被告一直未能支付,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吊车使用明细、汇总单各一份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明。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吊装费的支付人是被告诚源公司还是被告蔡祥圣,即被告蔡祥圣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本院认为,被告蔡祥圣应承担支付吊装费的责任,被告诚源公司不应承担责任。理由如下:一、被告蔡祥圣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是被告诚源公司的员工。被告蔡祥圣提供的被告诚源公司的送货单、费用报销审批单并不能证明其与被告诚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其提供的工牌载明的是阜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并非被告诚源公司。二、据原告陈述,在洽谈吊装业务时,是被告蔡祥圣与其联系,并未出具被告诚源公司的委托书或介绍信等材料,吊车也并非在被告诚源公司厂区内进行吊装,故被告蔡祥圣并未形成代表被告诚源公司的表象。三、原告提供的明细及汇总单中均只有被告蔡祥圣的签字,不能证明与被告诚源公司存在关系。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蔡祥圣与原告之间发生吊装往来,吊装费已经过双方对账确认,被告蔡祥圣应予支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蔡祥圣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皋市金三角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吊装费15600元。二、驳回原告如皋市金三角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诚源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元,由被告蔡祥圣负担(该款原告已经垫付,被告在履行时一并向原告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相应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0元。代理审判员 李婕二О二О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