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424执8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盐支行、海盐浦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盐支行,海盐浦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4执87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盐支行。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新桥南路**号。被执行人:海盐浦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严王珍。本院在执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盐支行与被执行人海盐浦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424执876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林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心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