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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执2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8-31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浙江健力机动车部件有限公司,浙江三本车业有限公司,舒红兵,赵连华,林继中,胡珍莲,舒爱珍,潘高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26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延安路528号11、12层。法定代表人胡德,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健力机动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塘下镇塘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舒红兵。被执行人浙江三本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塘下镇肇平垟下村交易西路。法定代表人谢成本。被执行人舒红兵,男,196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赵连华,女,196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林继中,男,195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胡珍莲,女,197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舒爱珍,女,196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潘高妙,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14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30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以起拍价153万元公告拍卖被执行人舒红兵、赵连华共有的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塘西村金河大厦1幢2502室的房地产。2016年12月20日10时09分58秒,竞买人舒汝汝(公民身份号码:)以最高价179万元竞得该拍卖标的物,并已缴清拍卖款。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舒红兵、赵连华共有的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塘西村金河大厦1幢2502室的房地产(房屋产权证号:瑞安市房权证瑞[房]字第××号,建筑面积204.3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瑞国用[2010]第200-0187号,使用权面积15.89平方米)归买受人舒汝汝所有。该房地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舒汝汝时起转移;二、买受人舒汝汝须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房产、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费依照税法等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三、原对该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同时解除。四、该房地产上设定的抵押登记一并注销(作废)。原房产证、土地证因被执行人拒绝提供,予以作废。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何建荣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代书记员 陈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