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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执2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永智与被执行人冯世敏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智,冯世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3执2051号申请执行人李永智。被执行人冯世敏。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2016)粤03民终57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冯世敏自动向本院支付执行款683577.00元(含50元执行费)。申请人李永智领取上述款项向自愿放弃剩余本息,向本院申请结案。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认为,(2016)粤03民终57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未履行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粤03民终57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未履行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XX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