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9执74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袁隆学与聂永明、阳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隆学,聂永明,阳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9执74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袁隆学,男,195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执行人聂永明,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执行人阳莉,女,1967年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袁隆学与被执行人聂永明、阳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日作出的(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52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聂永明、阳莉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袁隆学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由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聂永明的银行存款4044元、扣划了被执行人阳莉的银行存款15268元,并于2017年8月31日向申请执行人袁隆学予以兑现。现由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9执74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5256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新审判员 周 峰审判员 李晓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广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