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刑终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陈冠亚、柯昌智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柯昌智,陈冠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刑终666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柯昌智,男。原审被告人陈冠亚,男。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柯昌智、陈冠亚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7年7月10日作出(2017)京0113刑初680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柯昌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被告人陈冠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三、涉案移送的账本一册、笸箩一个、硬币二十二枚、扑克牌十三张,依法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柯昌智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柯昌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柯昌智在本院审理期间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惟一审判决中事实认定中时间表述有误(应为2016年12月7日),刑期起止计算有误(应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2018年2月6日止),本院予以纠正。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柯昌智撤回上诉。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3刑初68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丹审 判 员 高亚莉代理审判员 孙 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魏 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