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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02民初4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骆斌与张丽萍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斌,张丽萍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4142号原告:骆斌,男,196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渝中区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中区,现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被告:张丽萍,女,196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原告骆斌与被告张丽萍名誉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骆斌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骆斌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据此,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骆斌承担。审判员  李顺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何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