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02民初4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骆斌与张丽萍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斌,张丽萍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4142号原告:骆斌,男,196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渝中区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中区,现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被告:张丽萍,女,196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原告骆斌与被告张丽萍名誉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骆斌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骆斌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据此,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骆斌承担。审判员 李顺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何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