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02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铁军与被执行人于志远、王迪、张文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铁军,于志远,王迪,张文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02执129号申请执行人杨铁军,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住锦州市凌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戚迎明,辽宁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于志远,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回族,个体业者,住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王迪,女,198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住址同被告于志远。被执行人张文新,女,1958年2月26日出生,回族,个体业者,住址同被告于志远。申请执行人杨铁军与被执行人于志远、王迪、张文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16)辽0702民初11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债权为借款本金XX万元及利息XX万元、2016年7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XX元、保全费XX元。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文新名下坐落于凌海市双羊镇紫荆村凌海房字第229522号、第229523号、第229524号、第229525号、第002037**号房屋及地号为1012030029号工业用地使用权,查封期限均为三年。上述财产暂不具备执行变现的条件,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6)辽0702民初116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孙志人民陪审员 何波人民陪审员 卞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