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民初5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杨松榆与李秀文、王雨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松榆,王雨坤,李秀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82民初5375号原告:杨松榆,男,197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榆树市。被告:王雨坤,男,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被告:李秀文,女,196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原告杨松榆诉被告王雨坤、李秀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蔺海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松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雨坤、被告李秀文经本院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因需用资金于2016年11月13日在原告处借款本金130000.00元,当时被告给原告出具二枚欠条,并约定此款每月还息,该款被告并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后虽经原告多次索要本金及利息,但被告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0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100000.00元的逾期利息自2016年5月24日始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30000.00元的逾期利息自2017年7月24日始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2、二被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雨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递交答辩状。被告李秀文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递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3日,被告李秀文从原告处借款100000.00元,被告李秀文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内容为“借据今杨松榆借给李秀文人民币100000.00元,还款日2016年5月23日。欠款人:李秀文(×××)2015年12月23日”。2016年11月13日,被告王雨坤、被告李秀文从原告处借款30000.00元,二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枚,内容为“人民币30000.00元。欠款人:王雨坤、李秀文2016年11月13日”。二被告借款后一直未还,现原告为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诉至法院。本院认为,被告王雨坤、李秀文从原告杨松榆处借款并为原告出具借条、欠条,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二被告应按借条、欠条上的本金数额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0000.00元。因二被告逾期未偿还原告借款本金,故二被告应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故原告要求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因二被告向原告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二被告负有连带共同偿还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雨坤、李秀文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杨松榆借款本金130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本金100000.00元的逾期利息自2016年5月24日始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本金30000.00元的逾期利息自2017年7月24日始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二被告对上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1450.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蔺海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许继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