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11执1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株洲云旺物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莲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株洲云旺物业有限公司,何莲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11执1299号申请执行人株洲云旺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辉煌,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何莲花,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株洲云旺物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莲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16)湘0211民初15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出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株洲云旺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何莲花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211民初15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晋强审 判 员 董海涛代理审判员 邹晓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殷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