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03执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梁子瑶、李梅芳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子瑶,李梅芳,谭国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03执226号申请执行人梁子瑶,男,1950年2月3日出生,住贵港市港南区。申请执行人李梅芳,女,1981年6月10日出生,住贵港市港南区。被执行人谭国宁,男,1974年12月22日出生,住贵港市港北区。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执行梁子瑶、李梅芳申请执行谭国宁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桂0803民初117号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谭国宁应在2017年4月10日前协助申请执行人梁子瑶、李梅芳将坐落于贵港市港南区桥圩镇白洋路(国有土地证号为:贵国用(xxxx)第xxx**号,地号:xxxxxxxxxxxxxxxxxxx)的土地使用权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梁子瑶、李梅芳名下。现因申请执行人梁子瑶、李梅芳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2017)桂0803执226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骥审判员 陈菲勇审判员 梁汝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苏家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