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4民初2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阳建康与任小华、魏光德、魏鹏、魏洋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建康,任小华,魏光德,魏鹏,魏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4民初2335号原告:阳建康,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营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芬,四川营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小华,女,1969年2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告:魏光德,男,1945年3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魏鹏,男,1994年4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告:魏洋,男,1997年10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原告阳建康与被告任小华、魏光德、魏鹏、魏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阳建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阳建康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贵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谭 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