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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4民初2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阳建康与任小华、魏光德、魏鹏、魏洋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建康,任小华,魏光德,魏鹏,魏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4民初2335号原告:阳建康,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营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芬,四川营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小华,女,1969年2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告:魏光德,男,1945年3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魏鹏,男,1994年4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告:魏洋,男,1997年10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原告阳建康与被告任小华、魏光德、魏鹏、魏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阳建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阳建康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贵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谭 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