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执1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成都新港海绵有限公司、方正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都新港海绵有限公司,方正兵,钟祖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1053号申请执行人成都新港海绵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家具产业园区内,组织机构代码:67433333-8。法定代表人刘家明,董事长。被执行人方正兵,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被执行人钟祖英,女,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申请执行人成都新港海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方正兵、钟祖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都民初字第50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方正兵、钟祖英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成都新港海绵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钟祖英银行存款予以扣划,申请人成都新港海绵有限公司依法受偿19000元,余款被执行人方正兵、钟祖英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都民初字第50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执行员 黄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钟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