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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民初5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蔺传义与杨先根、邓玉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蔺传义,杨先根,邓玉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5838号原告:蔺传义,男,198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杨先根,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浏阳市。被告:邓玉香,女,198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浏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蔺传义与被告杨先根、邓玉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蔺传义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蔺传义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蔺传义撤回对杨先根、邓玉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410元,减半收取1205元,由蔺传义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周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