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民初5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蔺传义与杨先根、邓玉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蔺传义,杨先根,邓玉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5838号原告:蔺传义,男,198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杨先根,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浏阳市。被告:邓玉香,女,198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浏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蔺传义与被告杨先根、邓玉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蔺传义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蔺传义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蔺传义撤回对杨先根、邓玉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410元,减半收取1205元,由蔺传义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周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