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6民初6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黄宝林与被告南京同汇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宝林,南京同汇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6民初6962号原告:黄宝林,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婧,南京市鼓楼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南京同汇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301号1401室。法定代表人:刘可勇。原告黄宝林诉被告南京同汇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公司处于歇业状态,法定代表人刘可勇下落不明,故本院决定向被告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等材料,但原告黄宝林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未交纳案件公告费。本院认为,原告黄宝林未按法律规定交纳案件公告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公告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判员 傅 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叶筱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