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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4执1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王伟岸、付玉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岸,付玉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4执1391号申请执行人:王伟岸,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付玉贵,男,198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王伟岸与付玉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仓民初字第166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付玉贵未履行生效判决确认的义务,王伟岸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付玉贵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付玉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确认的义务,但仍拒不履行。本院依职权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付玉贵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信息,均未发现付玉贵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在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情况下,经本院积极采取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亦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仓民初字第166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振平执行员  程 志执行员  陈 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楚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