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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12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傅雪英与:顾士龙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雪英,顾士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20民初12858号原告:傅雪英。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建明,上海市奉贤区南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萍,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士龙。原告傅雪英诉被告顾士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7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傅雪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萍、被告顾士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傅雪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4年相识后恋爱。2007年8月21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结婚后,双方共同去外地经商,关系尚可。2014年开始,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被告恶习暴露,不努力经商,脾气越来越差,且于家庭不顾。夫妻感情无法沟通,至今已分居二年以上。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本院。被告顾士龙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并未分居,双方夫妻感情尚在。基于上述有效证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被告于2007年8月21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初夫妻关系尚可,近来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遂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存续的前提和基础。原、被告结婚已十年余年,有扎实的感情基础。虽然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均不是影响夫妻感情的原则性问题,只要双方在以后的生活中多加强沟通、交流,夫妻和好的可能性是存在的。鉴于目前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傅雪英要求与被告顾士龙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傅雪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俊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