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3执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郑振恒与郑文燕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振恒,郑文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3执894号申请执行人郑振恒。被执行人郑文燕。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2016)粤0303民初97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和解协议已自动履行完毕,申请人郑振恒向本院申请结案。本案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2016)粤03民终57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未履行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粤0303民初97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未履行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XX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