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5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吴某与何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何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5989号原告:吴某,女,1967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常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进合,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男,1961年7月3日生,汉族,住常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娟,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某与被告何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吴某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邵宝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邱文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