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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5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吴某与何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何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5989号原告:吴某,女,1967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常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进合,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男,1961年7月3日生,汉族,住常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娟,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某与被告何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吴某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邵宝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邱文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