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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2执1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吕永金与刘双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永金,刘双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22执1419号申请执行人:吕永金,男,1976年11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沛县。被执行人:刘双成,男,1963年2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6302211337汉族,农民,住沛县。吕永金与刘双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322民初37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被告刘双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吕永金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11430元,合计4143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6元,减半收取为418元,由被告刘双成承担。”因被执行人刘双成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吕永金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11430元,共计41430元,迟延履行利息至案件终结时,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并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双成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逾期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和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刘双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并扣划了33782元,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约谈了申请人,申请人明确表示不需要本院约谈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措施、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其表示认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吕永金与刘双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向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淑云审 判 员  张建龄代理审判员  董再京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孟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