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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刑更1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黄骏杰贩卖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骏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1816号罪犯黄骏杰,男,1990年12月5日生,,汉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高中文化,原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2013年4月因嫖娼被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五千元。2013年9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13年10月因吸毒被政拘留十五日,后被社区戒毒。2014年3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四日。2014年10月因吸毒、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11月5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四日。2015年11月19日因吸毒成瘾严重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2016)苏0602刑初1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骏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黄骏杰犯罪所得八百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刑期自2015年12月17日起至2019年12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7日交付宜兴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7年8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8月7日至2017年8月11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黄骏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黄骏杰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检察机关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黄骏杰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黄骏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黄骏杰,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892分。为此,2017年3月获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罪犯黄骏杰被判处罚金一万元及违法所得八百元已全部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财产性判项缴纳单据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黄骏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骏杰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8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 羚审判员 施美华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汤燕峰 微信公众号“”